各党总支(党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学校党委《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实施方案》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毕业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毕业生党员集中教育
1.严格组织生活,强化党性教育。要按照学校“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方案和《学习和专题讨论计划》要求,组织毕业生党员深入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督促其认真参加党支部集中学习和专题讨论。通过上好离校前最后一次党课、重温一遍入党誓词、参加一次组织生活会、开展一次主题党日活动等,使他们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提升党性修养。
2.开展爱校荣校、文明离校教育。组织毕业生党员通过留言、制作相册、拍微电影等多种形式,记录曲园的一草一木,留下对母校的感恩和祝福。通过多种活动,激励毕业生党员严格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站好最后一班岗,带领其他毕业生积极配合学校做好离校工作。
3.加强组织关系转移教育。针对往届少数学生党员毕业后组织观念不强、不按时转移组织关系、成为“口袋党员”、“隐性党员”、“挂名党员”等现象,进一步严明组织关系转移的有关纪律要求。通过正反两面案例教育,向毕业生党员讲明离校后转移组织关系应该注意什么,应该怎么做,帮助毕业生党员提高思想认识,解决实际问题。
4.抓好就业创业教育。积极向毕业生党员宣传党和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引导毕业生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的就业观、择业观、成才观,鼓励他们在今后的工作岗位中积极工作,乐于奉献,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母校增光。
二、做好毕业生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材料衔接
1.为便于接收预备党员的单位党组织尽早开展教育管理工作,根据预备党员在校期间教育、管理及考察情况,由所在党支部做好考察记录,填写到《预备党员培养考察写实簿》中,随同《入党志愿书》及其他材料等一并归入毕业生人事档案。
2.对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但毕业前尚未发展入党的毕业生,各党支部要连同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党校培训学员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等材料一并归入毕业生人事档案,转往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3.对在校学习期间递交过入党申请书,但尚未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包括原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因故调整)的毕业生,也应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等材料归入毕业生人事档案,转往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4.对于由我校公派出国的学生党员,须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和学校公派证明材料,经党总支(党委)同意并到党委组织部备案后,方可办理保留党籍手续。对于自费出国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往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党员服务中心党组织,并提醒党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党籍手续。
5.各党总支(党委)要指定专人做好毕业生党员档案材料的整理、转交工作。要建立登记簿,做好毕业生档案材料转交过程中的登记工作。要仔细检查党员材料是否齐全,要注意审查《入党志愿书》中各相应栏目的签章是否完备。所有材料密封后应由整理人、负责人在档案材料登记簿上签字,避免漏装、错装或遗失等情况发生。
毕业生党员档案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自传、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写实簿、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训学员登记表等;毕业生预备党员档案,应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政审材料、自传、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写实簿、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训学员登记表等。
三、加强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管理
1.已落实工作单位的,组织关系应转到所去工作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级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2.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3.组织关系已经转出的毕业生党员,应持学校开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及时到转入地党组织报到,接受转入地党组织教育管理,参加转入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若为预备党员,应及时向转入地党组织说明情况,接受转入地党组织的教育考察,预备期满后在转入地党组织按期申请转正。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具体安排将于6月初印发至毕业生党员,希望各党支部和毕业生党员按照要求,做好今年的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党委组织部
2016年5月10日